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​黑社会性质组织之行为特征的理解与认定

2025-02-21 23:52 来源:网络 点击:

黑社会性质组织之行为特征的理解与认定

黑社会组织应当同时具备组织特征、经济特征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(控制性特征)。根据《刑法》第294条第5款第3项的规定,黑社会性质的行为特征是指以暴力、威胁或者其他手段,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,为非作恶,歁压、残害群众。准确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,需注意以下三点:

第一、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手段。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,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始终是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基本手段,但也包括非暴力性的其他手段,如“软暴力”等。对于暴力、威胁色彩虽不明显,但实际是以组织的势力、影响和犯罪能力为依托,以暴力、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,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、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、限制人身自由、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产、工作、生活的手段,属于《刑法》第294条第5款第3项中的“其他手段”,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“谈判”“协商”“调解”以及滋扰、纠缠、哄闹、聚众造势等手段。

第二、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认定。为确立、维护、扩大组织的势力、影响、利益或者按照纪律规约、组织惯例实施违法犯罪活动,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。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:

(1)为该组织争夺势力范围、打击竞争对手、形成强势地位、谋取经济利益、树立非法权威、扩大非法影响、寻求非法保护、增强犯罪能力等实施的;

(2)按照该组织的纪律规约、组织惯例实施的;

(3)组织者、领导者直接组织、策划、指挥、参与实施的;

(4)由组织成员以组织名义实施,并得到组织者、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;

(5)多名组织成员为逞强争霸、插手纠纷、报复他人、替人行凶、非法敛财而共同实施,并得到组织者、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;

(6)其他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。

第三、对“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,为非作恶,欺压、残害群众”的理解。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,侵犯不特定多人的人身权利、民主权利、财产权利,破坏经济秩序、社会秩序,应当认定为“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,为非作恶,欺压、残害群众”。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活动过程中,往往伴随着大量的违法活动,对此均应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事实予以认定。但如果仅实施了违法活动,而没有实施犯罪活动的,则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。同样,“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”也只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之一,最终能否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,还要结合危害性特征来加以判断。即使有些案件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已符合“多次”的标准,但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,尚不足以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,也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。

(以上据相关司法解释归纳整理)